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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
〇、《宪法》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形式,是中国的政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 有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 制定国家基本法律;
- 选举并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它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和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决定国家其他重大事项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他们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外,其他法律均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其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其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国家行政制度
国家行政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行政机关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 各方面事务进行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宏观管理规范的总和。包括规划、组织、用人、指挥、控制等方面。
我国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 旗、自治旗)、乡(镇、民族乡、苏木)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机关,只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机关。
我国国家行政管理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 党领导行政管理原则。党为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党组织。
- 人民群众参加管理的原则。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政府行政人员,向行政机关反映意见和要求并对其进行监督,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参加行政管理活动。
- 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要服从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首长负责相结合。
- 计划管理原则。国家行政机关要分时期、分地区地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以完成计划为目的。
- 各民族平等参加管理的原则。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干部为主,管理本民族区域内事务,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都有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领导。
-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指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 法,国家设立专门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覆行职责和违反国家行政纪律进 行监督、检举和惩戒的制度。
当今中国行政监察包括下列5层意思:
- 监察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专门行使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
- 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 监察内容。监察主体依法对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监察宗旨。为了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与勤政建设以及依法行政。
- 监察性质。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法情况、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这是一种统一而全面、经常而直接的行政 法制监督。
我国国家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 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受双重领导。
四、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和执行司法职能的活动 的制度。
人民司法组织体系的组成包括: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查院)、侦查机关(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司法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主要有:
- 司法统一原则。
- 统一行使司法权。我国的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司法行政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统一适用法律。任何公民如有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权逃避和抗拒司法机关的依法制裁,全国适用统一法律。
- 统一司法体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 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又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又相互制约、互相监督,保证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 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一律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职位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都必须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必须以确凿的证据或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使自己的司法权,司法机关必须切实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处理案件。
-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个人负责。
- 便利公民进行诉讼的原则。
- 司法机构的设置要接近公民,便利公民解决问题。
- 诉讼手续要简便、诉讼法规要通俗易懂。
- 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法院中的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中的检察委员会的设立,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国领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 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具有 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制度。
到2000年止,我国有五个自治区,即: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 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自治县以下的民族乡、镇四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在其产生、任期、职权以及组织活动等方面,与其他地方同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大致相同。另一方面,它在民族成分和权限等方面又与普通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有所不同,它除了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还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变通上级某些决定的权利;
- 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 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各种人才;
- 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 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 管理地方财政;
- 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管理本地方其它事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的 成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当前,我们要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 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结合西部大开发,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 全面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 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有: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联盟,是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战友,是参政党。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各民主党派在同中国共产党的合作中认识到,否定了中共领导,就否定了自己的历史道路和前进方向。
- “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领导着拥有12亿多人口的国家,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真实反映了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关系。
- 各民主党派都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和许多成员参加了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中还有不少担任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职务。
-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又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